许可事项: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许可对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2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7条。
许可条件: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来源合法;
2、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合格;
3、按规定缴纳检疫费。
许可数量: 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提交《植物检疫报检单》;
2、调入地森检主管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或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书》以及其它调运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是否检疫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许可费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检疫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森林保护站专职检疫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检疫并签发检疫意见。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森林保护站专职检疫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检疫合格的,按标准收缴检疫费后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进行公示;
2、检疫不合格的,核发《检疫处理通知单》,由报检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告知申办人不办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