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许可对象:占用林地的森林经营单位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18条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了报建立项手续;
2、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楚;
3、所征占用的林地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4、项目要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
5、林地被征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6、有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规划措施;
7、所建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申请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林权证;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5、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森林经营单位法人证明;
7、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如果要报省林业厅审批资料需三份。其中材料1、2、5、7要提交原件,其它材料可用复印件,但需带原件核对。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如果是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需要报省林业厅审批,许可期限为40个工作日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占用的林地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一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占用林地的地点、范围、地类、林种、树种、面积、蓄积进行调查测量,并提交《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将占用林地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申报材料和资源林政法规处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占用林地的决定,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字;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占用林地的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制作批准文件或《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