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许可对象: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34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4条。
许可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4、有与其经营加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5、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6、了解木竹经营加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7、有熟悉木材检验和检尺的技术人员。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我市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及外地木材流通量相当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申请报告;
2、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
3、经营(加工)固定场所使用的证明;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填写《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资格审批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其中材料1、5要提交原件,材料2、3、4可为复印件,但需带原件核对。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木竹经营(加工)场所和设施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为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木竹经营(加工)的场所和设施进行核实。
3、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申请人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申请人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核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或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