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许可对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2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第204号令发布)第18条;
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22条。
许可条件:1、《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
2、申请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程序合法;
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起止地点、时间、运输方式明确;
4、证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特许猎捕证、采集证。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或申请表;
2、特许猎捕证或野生植物采集证;
3、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的批准文函;
4、驯养繁殖、培植单位或个人驯养繁殖的子二代、人工培植及其产品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6、《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
许可费用: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收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按照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核算应收野生动植物保护或补偿费数额。
3、将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森保站负责人审定。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森保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的,书面提出理由,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办理
(三)时限:7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收取野生动植物保护费或补偿后办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证》并将许可结果在政务公开窗口或市林业局网站公示;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