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许可对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植、展览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特殊情况需要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第204号令发布)第16条、第18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13条、第18条。
许可条件:1、申请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的程序合法,并有相应的经营资格;
2、国家二级陆生野生植物的来源明确和合法;
3、申请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种类、数量、径阶、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明确;
4、采集的植物不会影响其天然更新,对生态系统和社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5、有可供采集的资源;
6、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
7、具有相应技术。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具体数量见公开办事窗口和市林业局网站公示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格;
2、具有县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人工培植、展览、开发利用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
3、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采集的种类、数量、径阶、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可研报告;
5、办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许可证》的另须提供以下资料:(1)负责人相片4张;(2)工商执照复印件;(3)有2名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证明;(4)合法的经营场地。(5)《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许可费用: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收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
许可期限:4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按照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核算应收野生动植物保护费数额。
3、将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局主管领导审核。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报材料和森保站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上报的决定,并在《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申请表》上签署上报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予上报的决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汇至长沙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申请单位或个人凭缴款凭证领取《野生植物采集证》或《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许可证》和收费收据,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