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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二)

2007-10-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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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许可对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单位、个人。
许可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确因宗教活动场所实际需要;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仪规规定的建筑要求;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二、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当地确有需要;
(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
三、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具备的条件:
(一)确因工作需要;
(二)内容健康;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教规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一)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建筑设计图纸或规划书;
(三)预算报告和经济来源情况证明。
二、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单位、个人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签署的意见;
(三)法定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三、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一)举办单位、个人的申请报告;
(二)相关主管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签署的意见;
(五)作品内容。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宗教工作处工作人员[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工作处工作人员[伊斯兰教])——审查(宗教处、民族处处长)——决定(分管领导)——告知与公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人员)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 、5115221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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