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团体筹备组织 许可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二、《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七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二、团体章程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组织机构的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宗教团体筹备组织的申请报告; 二、所在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 三、团体章程; 四、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宗教工作处工作人员[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工作处工作人员[伊斯兰教])——审查(宗教处、民族处处长)——决定(分管领导)——告知与公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人员)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 、5115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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