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许可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班培训宗旨; 二、培训班规模、时间安排、地点选择恰当; 三、教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的要求; 四、参训和授课人员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五、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培训名称、宗旨、规模、人数及办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生源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 二、宗教活动场所需提交所属宗教团体意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宗教工作处工作人员[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工作处工作人员[伊斯兰教])——审查(宗教处、民族处处长)——决定(分管领导)——告知与公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人员)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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