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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四)

2007-10-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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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许可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班培训宗旨;
二、培训班规模、时间安排、地点选择恰当;
三、教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的要求;
四、参训和授课人员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五、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培训名称、宗旨、规模、人数及办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生源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
二、宗教活动场所需提交所属宗教团体意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宗教工作处工作人员[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工作处工作人员[伊斯兰教])——审查(宗教处、民族处处长)——决定(分管领导)——告知与公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人员)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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