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设立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许可对象:县(市)或市属宗教团体 许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四、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有教职身份证明); 五、必要的资金证明; 六、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宗教工作处工作人员[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工作处工作人员[伊斯兰教])——审查(宗教处、民族处处长)——决定(分管领导)——告知与公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人员)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