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六条
2、《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
3、《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
序 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行 |
1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
国务院批准 国家民委发布 |
1993.8.29 1993.9.15 |
|
政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4.1.31 |
| |
3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0.25 |
| 法 |
4 |
印刷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 |
5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 规 |
6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2005.3.1 |
地方 性法 规 |
7 |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
省人大 常委会 |
2001.1.1 |
部 门 规 章 |
8 |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国家宗教局 |
1991.5.5 |
部 门 规 章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国家宗教局 |
2000.8.11 |
部 门 规 章 |
10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国家宗教局 |
2005.4.2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八项)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七条
4、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举办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5、设立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十四条
6、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7、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8、改(扩、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二十项)
1、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2、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 (2)撤换直接责任人
(3)撤消登记 (4)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3、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 (2)限期拆除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4、印刷、涉及宗教内容的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及编辑、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有《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内容的
处罚种类:(1)警告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3)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
(5)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6、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干扰正常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7、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8、利用宗教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处罚种类:(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9、在大型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罚种类:(1)撤消其寺观教堂的登记
(2)撤消其宗教团体的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 0、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
(2)撤消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3)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1、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处罚种类:(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违法建筑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1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
行政处罚:(1)予以劝阻 (2)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 定》第九条
1 3、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等)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
行政处罚:(1)扣留 (2)没收违法携带的宗教用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 定》第六条
1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
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1 5、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1 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1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1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撤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9、违反国家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施工 (2)限期拆除
(3)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20、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撤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