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活动场所
许可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第15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8号公告)第16条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住所和名称;
2、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宗教教规规定的人员;
5、有管理规章;
6、有合理的经济收入。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表》;
2、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4、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5、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说明;
6、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7、有关规章制度文体。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宗教局政法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511522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政法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申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场地、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核实;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政法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发给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