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团体筹备组织
许可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第6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8号公告)第7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团体章程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
3、组织机构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4、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教团体筹备组织的申请报告;
2、所在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
3、团体章程;
4、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章程、候选人等进行审查;
3、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职责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