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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举办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2008-07-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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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举办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许可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8号公告)30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办班培训宗旨;

2、培训班规模、时间安排、地点选择恰当;

3、教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的要求;

4、参训和授课人员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培训名称、宗旨、规模、人数及办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生源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

2、宗教活动场所需提交所属宗教团体意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宗教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宗教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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