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举办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许可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8号公告)第30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办班培训宗旨;
2、培训班规模、时间安排、地点选择恰当;
3、教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的要求;
4、参训和授课人员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培训名称、宗旨、规模、人数及办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生源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
2、宗教活动场所需提交所属宗教团体意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宗教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