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设立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许可对象:县(市)或市属宗教团体
许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第13条、第14条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 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有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场地进行察看核实;
3、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宗教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