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许可对象:清真“三食”生产加工企业
许可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务院1993年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行)第18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清真“三食”企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
2、企业承包或租赁者应是少数民族人员;
3、经过了工商登记。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商登记证及复印件;
2、转变服务方向的申请;
3、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
4、生产经营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宗教局民族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宗教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