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
根据《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普查工作的通知》(长民办发〔2006〕69号),2006年10月9日至31日,市民政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普查。现将普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普查情况
1.农村“三无”人员对象界定情况:通过普查,全市共取消农村“三无”人员保障资格1621人,占已保农村“三无”人员总数的4.3%。其中,长沙县334人、望城县310人、浏阳市510人、宁乡县423人,分别占本县(市)已保农村“三无”人员总数的5.5%、5.1%、4.5%、3.2%;岳麓区2人、开福区13人、雨花区29人,分别占本区已保农村“三无”人员总数的2.6%、2.4%、10.9%。取消人员中,因死亡取消1226人,因对象界定错误取消354人,因重复申报、失踪等其他原因取消41人。普查后,全市共有农村“三无”人员36464人,其中五区1037人、四县(市)35427人。
2.农村“三无”人员住房情况:全市共有农村“三无”人员危房户6826户,占散住农村“三无”人员总数的19.3%。其中,长沙县1106户、望城县997户、浏阳市1972户、宁乡县2607户,分别占本县(市)散住农村“三无”人员总数的19.2%、17.2%、19.3%、20.6%;芙蓉区5户、天心区7户、开福区116户、雨花区11户、高新区5户,分别占本区散住农村“三无”人员总数的7.6%、12.1%、22.8%、4.4%、13.2%。
3.农村“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情况:普查后,全市共有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2423人,占全市农村“三无”人员总数的6.4%,占普查前总数的91%。其中,长沙县269人、望城县327人、浏阳市1090人、宁乡县649人,分别占本县(市)已保对象总数的4.4%、5.3%、9.5%、4.9%;芙蓉区4人、天心区24人、岳麓区7人、开福区36人、雨花区17人,分别占本区已保对象总数的5.7%、29.3%、9.0%、6.6%、6.4%。
4.农村“三无”人员低保证、低保金存折发放情况:全市农村“三无”人员低保证发放到位率94.8%。其中,宁乡县、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均为100 %,长沙县98.7%、望城县71.8%、浏阳市98.1%、岳麓区89.5%。全市农村“三无”人员低保存折发放到位率99.4%。其中,长沙县、宁乡县、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均为100%,望城县97.8%、浏阳市98.6%。
5.农村“三无”人员其他情况:全市已保农村“三无”人员愿意入住农村敬老院的比率为12.5%,对目前供养标准满意的比率为81.5%。散住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对村组服务满意的比率为95%;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对敬老院服务满意的比率为77%。
6.重点优抚对象情况: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四县(市)共有重点优抚对象25927人,除个别地方重点优抚对象未免费进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外(12月份全部进行了整改完善),全部按要求落实了各项政策,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费,85%的重点优抚对象已实行医疗补助,重点优抚对象的满意率达98%。
二、政策执行情况总体评价及要求
普查结果表明,各区、县(市)五保供养政策、优待抚恤政策和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较好。一是政策落实到位,基本实现了农村“三无”人员应保尽保、优抚对象政策全面落实的目标。二是对象界定准确,错保、漏保及乱开政策口子的现象极少。三是操作较为规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是资金发放安全,没有发现挤占、贪污、挪用等现象。五是村组服务较好,散居对象对村组服务的满意率较高。
通过普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供养对象死亡不报的现象较为严重;变通政策“保人不保户”的问题仍然存在;敬老院虚报集中供养人数的行为较为普遍;农村“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低,敬老院床位空置率高;个别地方还存在有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未发放到位的情况;个别地方重点优抚对象未免费进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此外,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各区、县(市)民政局要认真进行整改。一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大督查力度,严禁出现违反政策擅定保障对象、死亡不报、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大力做好农村“三无”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各项工作。二要坚持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制度,坚持工作程序,坚持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要建立长效机制,提高集中供养能力,深入开展农村示范敬老院创建活动,逐步提高农村“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和敬老院床位利用率。四要进一步落实《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按实申报集中供养人数,积极发展院办经济,搞好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规范管理水平和住院老人生活水平。五要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条件,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为顺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