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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低保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8-08-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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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资金管理的通知

长财社字[2003]19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管理,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按时发放,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建立低保资金专户的通知》(长财社字[2003] 1号文件)精神,各区、县(市)财政局要在银行开设低保资金专户,上级拨付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户结算。

        二、低保资金统一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城区委托长沙市商业银行代发,县(市)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发。各区、县(市)低保资金专户应开设在上述金融机构。

        三、市财政每季度分担的低保资金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按上季度实际支付额提前下拨,区、县(市)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必须按上月的实际支付额提前一个月拨付到专户。中央、省转移支付的低保资金和市财政低保资金下拨后,各区、县(市)财政必须在资金到帐五个工作日内全额划拨到专户。

         四、专户内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年底结算,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准作其他用途。

         五、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基层低保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条件把好低保审批关,严格实施动态管理,在如实核实对象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要坚持低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和杜绝任何形式的虚报、冒领。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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