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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8-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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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发[2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来,特别是2000年提标扩面以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有明显进展,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对深化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

    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严格按政策规定条件确定保障对象,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市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长政发[2000]35号),按实计算家庭收入,把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要坚持城市低保准入条件的法定性和唯一性,即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才能被批准进入保障范围。除此之外,城市低保的审批和补助金额的确定,不能与任何其他因素直接挂钩。各级经办机构在审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同时,要详细调查其家庭生活状况,凡是生活水平高于城市低保标准,以及具备上述文件中明确不予保障的条款之一的,均不得享受城市低保政策。要坚持动态管理,对已保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金额或中止保障,形成保障金额有高有低、保障人员有进有出、保障规模相对稳定的城市低保良性运行机制。

三、适当浮动保障标准,充分发挥城市低保在促进就业上的积极作用

    为适当提高确无自救能力的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促使具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积极就业,自2003年3月1日起,低保对象中70岁(含70岁)以上的老人本人保障水平在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60-70岁的老人本人保障水平上浮10%,有劳动能力且年龄在18-55岁之间(男18-55岁、女18-50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的保障对象本人保障水平下浮20%。低保对象丧失劳动力的认定,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为准,劳动保障部门和定点医院免收鉴定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实行低保金委托银行发放

    各级财政在编制全年预算时,要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经费测算情况进行审核后足额预算,不留缺口。市、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都要按规定开设低保资金专户,对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各级民政部门和低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政策规定程序管理和发放低保资金,自觉接受专门机关和群众的监督。为了提高资金发放的透明度,降低发放风险,减轻基层工作压力,各区、县(市)要实行委托银行发放低保金的办法。

五、加速城市低保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把低保信息化建设列为电子政务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区、县(市)政府要安排专门的资金,为本级低保办公室(中心)和街道、社区配备低保专用电脑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培训,确保2003年上半年实现市、区(县、市)、街(乡、镇)、社区四级低保联网管理。市财政采取以奖代投的办法给予支持。

六、加强领导,确保城市低保工作健康运转

     城市低保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市)政府要把城市低保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级财政要全面落实保障资金,采取资金预拨办法,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低保工作经费,为低保工作的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劳动、经贸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其他保障线,形成各条保障线之间的合理间距,减轻城市低保的压力。对确需进入城市低保的各类对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据实提供证明,对拒不提供证明或提供不实证明的,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审计、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共同做好工作。教育、卫生、房产、公用事业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办法,把城市低保配套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街(乡、镇)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2]33号)精神,组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合理安排工作力量,确保城市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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