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民办发[2001]22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
《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情况随时反馈,以不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推动这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日
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操作方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家庭收入的确定和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属“希望工程”捐资助学的助学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家庭月收入的计算,以其申请低保前3个月的家庭月平均收入为准。
四、在职职工的工资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计算。
五、下岗人员已进再就业中心,按下岗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未进再就业中心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下岗职工,其收入按实计算。
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按失业保障机构实际支付数计算。
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和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的收入,按实计算。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从事非相对固定工作,而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或按当年颁布的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七、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凡不积极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介绍(包括社区清洁工、钟点工等)的;或接受就业介绍而无正当理由中途放弃就业的;或确有收入,但又难以核定其收入数额的,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八、外出打工就业的人员,收入难以确定的,按其打工就业地当年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九、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中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湘政办发[1999]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诊断并出具证明后,按实计算收入。
十、抚养费应根据有关法律文书规定或者当事双方协议的数额计算。对因离婚、分居等应承担抚养义务的,其月收入低于或相当于我市低保标准时,经查实,可视为无力提供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申请低保,应将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计算家庭收入。
十一、与父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相当于我市低保标准时,经查实,可视为该子女无力向双方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时,赡养费具体计算方法是:其高出部分除以应赡养人数的得数作为给每个老人的赡养费。
十二、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从领取之月起按实根据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需低保标准的差额分摊到月计入家庭收入。
十三、因征地拆迁所获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剔除经查实确属需购买安置住房,其剩余部分再按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需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分摊到月计入家庭收入。
十四、因其他原因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按实从获得该收入之月起按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需低保标准的差额分摊到月计入家庭收入。
十五、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组成的家庭(俗称半边户),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农业户口人员的收入按实计算在总收入内。难以界定收入的,则按户口所在地农村上年县(市)人平纯收入分摊到月计算在家庭总收入内。
人户一地的界定
十六、下列情况可界定为人户一地:
(一)经查实,申报者确属同一区、县(市)行政辖区内人户分离的,可视为人户一地,在居住地申报。
(二)申报者因国家重大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在安置过渡期内的临时性人户分离,可视为人户一地,在户籍地申报。
(三)申报者因非本人能解决的跨区、县(市)人户分离的,经查实,可视为人户一地,在家庭居住地申报。
属单位集体户口,人住在单位的单身未婚职工,经查实,可视为人户一地,在家庭居住地申报。
保障标准的确定
十七、民政部门批准的“三五”对象可批准其按照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其他居民家庭,批准其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保障对象的确立
十八、下列情形不予批准或取消保障待遇:
(一)申报者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拒不提供收入证明的。
(二)申报者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打牌赌博或进行与享受低保待遇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
(三)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彩电、冰箱、洗衣机除外)如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自申请低保前6个月内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
(四)申报者自申请低保前3年内,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而购买商品房的,或购买城市户口的。
(五)申报者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六)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或年内累计2次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七)保障对象逾期不领取低保金的。
(八)享受低保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未满三个月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申报证明要求
十九、凡申请低保的家庭,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能说明家庭成员身份和月收入状况的有关证件或证明。具体是:
(一)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收入证明(并提供联系电话号码);
(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证明;
(三)失业救济金领取证;
(四)就业登记证;
(五)下岗待业人员证;
(六)离、退休证;
(七)定补证;
(八)残疾人证;
(九)定抚证;
(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副本;
(十一)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子女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家庭人口情况和月收入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
保障金的变更
二十、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需经区、县(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十一、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籍因迁移发生变动的,可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迁出地负责发放该居民当月和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迁入地从第三个月起发放该居民的低保金。户口迁出本市的,从迁出日下月起停止发放该居民的低保金。
二十二、保障对象迁移变更户籍,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低保关系转移手续。转移范围在区、县(市)辖区内的,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区、县(市)民政局备案;跨区、县(市)转移的,由区、县(市)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同时,迁入地应根据辖区内低保标准相应变更保障金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