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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的通知

2008-08-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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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

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的通知

湘民保发[2005]7

各市州民政局:

今年8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湘政发〔2005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全面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就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专门发出《通知》,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贫困群众的亲切关怀,这既是我省落实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创建“平安湖南”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我省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此,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传达贯彻《通知》精神,把《通知》精神贯彻到基层,并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要抓住省政府发出《通知》的机遇,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把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作为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和“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位置,认真抓紧抓好。

二、深刻理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涵义,发挥民政部门在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为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而形成的体制、机制、组织服务网络、物质技术条件等因素组成的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民政部门是主要的职能部门。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发挥应有的作用。要积极主动地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争取将体系建设列入政府工作内容,得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要全方位扩大救助工作的信息量,掌握贫困人口、特困人口及其分类的情况,在摸清救助工作底数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和规划。同时,认真做好自身主管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户救助)、救灾、五保供养、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慈善和老区扶贫开发等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部门的专项救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为这些专项救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的落实提供工作平台,使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工作繁杂,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在今年年底前,全省普遍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休系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市(州)、县(市、区)都要按《通知》要求,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及时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另一方面,要抓好基层基础工作,重点是抓好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建设,保证各项救助制度在基层得到落实。同时,还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适时掌握工作动态,把握发展方向。各试点示范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和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及优惠政策等方面尽快搭起框架,摸索出可行的路子,指导面上工作开展。各地都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四、正确把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内涵。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实施,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是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并实施规范运作的重要保证。政府领导是指体系建设是政府的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决策下,通过建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民政牵头是指民政部门在体系建设中担当着重要角色,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四项职能:一是精心测算,摸清底数,拿出工作方案和规划,为政府决策建言献计。二是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按照凡是与贫困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都要承担社会救助的责任和义务的要求,与各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专项救助制度及优惠政策,并掌握落实情况。三是建立救助对象档案,搭建县以下救助工作平台,为各部门施救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避免重复救助,浪费资源。四是切实做好民政部门自身承担的几项救助工作。部门实施是指在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和工作平台,有组织、有计划地落实专项救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社会参与是指在政府倡导下,充分开发民间救助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慈善捐赠,结对帮扶和其他公益活动,并对各项救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的落实进行监督。基层落实是指在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掌握救助对象的人数和生活需求,建立规范的适合各部门施救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把救助款物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体系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地要加深理解,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

五、建立督促检查和通报制度。省政府的《通知》明确:“在2005年底前,全省要普遍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这就要求所有市、州、县(市、区)都要实现这一目标。当前,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的重要标志,是看各级政府是否发了文件,各单项制度是否真正建立健全,互相之间是否衔接。为此,省厅将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各地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要求,强化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对各市、州、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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