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公示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公示制度的通知
长民办发[2003]10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提高低保工作依法行政和规范化管理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及长政发[2000]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规范低保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管理服务站、社区低保管理服务中心及承担最低生活保障日常工作的单位都应设立固定的低保公示栏。
二、低保政策长期公布,低保统计数据按月公布,低保对象情况每月张三榜公布。
三、区、县(市)民政局公布低保有关政策及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情况统计数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管理服务站公布低保有关政策及所属社区居委会低保情况统计数据;社区低保管理服务中心及承担最低生活保障日常工作的单位应当对调查核实及低保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初审结果、区县(市)民政局审查后的审批结果分别进行公布,且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张榜公布的结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对有异议的,负责作出结论的单位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将低保公示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在今年11月底以前按统一标准设立固定的公示栏 ,建立健全低保公示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市低保中心将于今年年底前进行检查验收。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