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卫生局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工作的
通 知
长民办[2007]4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自2006年6月实施以来,有效缓解了广大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的痛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效果,维护公共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工作的认识。对社会精神病人实施药物救助,是减轻精神病人痛苦、缓解其家庭因病致贫程度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区、县(市)要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确保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和部门责任。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资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专科医生的培训、考核、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物发放点的设置。定点医院负责病情诊断和药物发放等具体医疗服务。残疾人联合会履行精神病预防和康复工作职能,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药物救助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病患者建立档案,协助和督促精神病患者接受治疗。
三、进一步提高救助药品的档次和救助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救助效果,确保用药安全,救助药品要在第一代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充至第二代。各区、县(市)要根据医学要求,定期开展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必要的检查,为后续治疗提供依据。要通过进一步提高精神病药物救助的实际效果,来提高精神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接受救助的积极性,巩固扩大救助成果。对具有暴力倾向和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重性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近亲属或所在社区(村)要将其送往定点医院进行强制住院治疗。要杜绝重性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四、进一步明确救助经费的来源和分担办法。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药物救助的药品费由市级财政承担,检测费、医疗服务费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强制住院的困难家庭精神病人的住院费用由区、县(市)财政与其监护人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农村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应当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