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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2-0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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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财 政 局

长 沙 市 民 政 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长财社[2005]48

 

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长沙市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长 沙 市 民 政 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长沙市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敬老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执行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增收节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敬老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敬老院财务原则上由乡镇(街道)代管,敬老院设财务联络员一人。敬老院财务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但大额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必要时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定。

第五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财务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财务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敬老院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敬老院实行定额与专项补助相结合、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各区、县(市)财政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拨付低保资金和医疗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和医疗开支。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达到规定规模以上的,市及区、县(市)财政每年给予定额补助。

第八条 敬老院预算应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查同意并报财政所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或经过主管部门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寄养对象缴付的寄养费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拨入专款,即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如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条 敬老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敬老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专款支出,即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指定用途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独立核算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在对敬老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时,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五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三条 敬老院事业结余年终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经营结余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其余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如为亏损,则不结转,留待以后年度用经营结余弥补。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余分配”在按规定提取应交所得税和专用基金后,余额转入事业基金。

第十四条 专用基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各10%的比例提取,计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职工福利基金按事业结余20%的比例和经营结余扣除应交所得税后50%的比例提取。

第十五条 修购基金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职工福利基金专项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生产经营奖金的发放等。

 

第六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应收账款、预付帐款及时清理、结帐,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 敬老院应作好固定资产登记,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一般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政核实核销。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转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由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敬老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十九条 敬老院对外投资应经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敬老院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当分别管理,及时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敬老院的清算,应当在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七章 报表及财务分析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当按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和财政所报送支出及资产负债表;按年度报送决算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分析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财务状况说明书应包括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财务分析说明书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总收入增长率、总支出增长率等。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乡镇(街道)办敬老院。区、县办敬老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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