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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2008-09-0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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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2]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在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中的重要作用,以适应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的要求,现将做好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本质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有关政策,依靠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发挥社区优势,对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积极推动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进程。

         二、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一)尽快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模式。
        街道(乡、镇)设立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社区设立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街道(乡、镇)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站的派出机构。管理服务站核定事业编制3-5名,服务中心聘用工作人员2-3名,站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一名副主任(副乡、镇长)兼任。管理服务站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共同制定。
        (二)保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适当的办公场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保证各管理服务站和服务中心办公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具备一定规模、条件较好的企业退休人员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可逐步移交街道(乡、镇)或社区管理。
        (三)保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每个管理服务站不低于3万元,每个服务中心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由各区财政安排开办经费。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年1万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由市财政拨付人员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安排。企业在将退休人员移交管理服务站时,按移交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向接受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站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 
        (四)尽快建立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纳入全市信息网络整体规划。
        (五)街道(乡、镇)、社区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就业和社会保障双重职能,接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切实做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
       
(一)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档案管理等项服务;因地制宜地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管理社区就业组织;协助做好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为辖区内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个人帐户、养老金查询、动态跟踪管理及档案管理等项服务,核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办理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和丧葬补助费申报手续;协助做好辖区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及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其他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三)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受理和初步审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组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动态管理;协助查处最低生活保障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任务。
        (四)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将辖区内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向街道(乡、镇)、社区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移交,具体分三步实施:第一步移交已破产企业、解散企业的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第二步移交改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第三步移交其他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本方案实施之后,将街道(乡、镇)、社区原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交由街道(乡、镇)、社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站和中心承担。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保证城镇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落到实处
        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协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以及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衔接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低保动态管理体系。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街道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编制和职能的核定。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经费的落实。经济、商贸等部门协助企业做好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有关衔接工作。新闻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为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后,企业应协助街道(乡、镇)、社区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统筹项目外原其他福利待遇发放、住房管理和维修及医疗费用的结算与报销等。

        五、各县(市)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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