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长政发〔2004〕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尽快形成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原则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长沙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城乡低保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公用事业、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完善与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支撑体系。在组织实施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投入,扎实推进。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制度配套,标准有别。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困难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要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可以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
(三)是城乡一体,整体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要覆盖城乡,主要救助内容要全面立制,整体推进。凡是与困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都有参与社会救助的责任和义务。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要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因素和当地财力状况,实事求是地确定低保标准,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坚持动态管理和应保尽保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
(二)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要在总结农村特困救助和部分地区农村低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四县(市)和市内五区的农村地区全面实施制度统一、标准不同的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低保的资金渠道和管理模式要与城市低保一体化。
(三)全面建立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要在继续落实城市低保医疗配套救助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全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分区、县(市)建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出台救助办法,对城乡特困户中因患重大疾病而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对象给予必要的救助。要通过政府立项,在财政支持和慈善会、红十字会和社会赞助下,成立长沙慈善医院,对低保对象和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或低偿医疗服务。
(四)建立特困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对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无住房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农村推行“安居工程”,有步骤地解决农村“三无人员”和其他特困户的无房问题、危房改造问题。
(五)健全城乡特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户子女和“幼保”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考入公立高等院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六)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每个乡镇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一所档次较高、功能较全、规模适宜、管理先进的“百福敬老院”,使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比例达到100%,其他“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建设好、管理好各区、县(市)救助分站,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程序,让自愿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八)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除政府主办的法律援助中心履行援助职能以外,要出台对全市所有法律服务机构普遍发生约束力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完善特困对象和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要积极帮助低保对象、残疾人和其他特困对象就业,推进特困人群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十)完善应急救助机制。市、区(县、市)两级均应成立社会救助基金,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而陷入极度困难的对象和濒临城乡低保线的困难户(边缘户)适时给予救助,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广泛开展经常性捐赠工作,在全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县治所在镇建立“爱心驿站”,为社会互助提供平台。
三、强化措施,确保运行
(一)整合救助资源。要将各方面的救助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安排到各部门的各类帮困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要不断扩大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慈善和福彩资金为辅,社会捐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为各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二)建立公开公正的运行机制。各类救助的实施都要严格履行申请、调查、评议、审批、公示等程序,要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公开、公正、透明。凡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贪污、挪用救助款物的,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好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成立长沙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是城乡社会救助综合管理部门,要在履行自身承担的救助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作用。设立市、区(县、市)两级低保工作局,归口民政部门管理。市内五区现有街道(乡、镇)、社区低保工作机构统一增加履行社会救助的职能。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增加履行社会救助职能。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实施中小学阶段教育救助制度。卫生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督促医疗机构降低低保对象医疗费用,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司法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房产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城镇特困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建设、科技、公用事业、电力、广电、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实施针对城乡特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救助款物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政府督查部门定期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现有低保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保障。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