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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9-0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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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03]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湘涛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助理巡视员、市公安局局长龙建强,市人民政府助理巡视员姚普科,副秘书长曾慧明,市财政局局长姚永春,市民政局局长贺国谦任副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公安、城管、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民政局内,负责救助管理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应成立相应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协调工作。

 

二、救助管理站设置

(一)市设救助管理总站,即长沙市救助管理站,保留原级别不变。

(二)内五区各设一个分站,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分别设救助管理站,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由同级民政部门主管。

(三)人员编制。市救助管理总站设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6名(包括儿保中心10名)。内五区救助管理分站各设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在市救助管理总站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救助管理站设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6人。

(四)设站要求。各区救助管理分站及各县(市)救助管理站应设床位100个,且有工作和活动场地,单独出进,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环境。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解决。各区、县(市)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救助站的设施设置、人员编制调剂配备,并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三、各级救助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市救助管理总站职责:

1、负责全市救助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及工作协调;

2、负责接回我市(含四县市)流浪乞讨到外省市的人员;

3、负责与流浪乞讨到我市(含四县市)的外省市人员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将人接回所在地;

4、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各救助管理分站及各县(市)救助管理站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2、将外地流入到辖区内的救助对象及时报告市救助管理总站;

3、对市救助管理总站从外省市接回的流浪乞讨人员妥善安置。

 

四、救助管理资金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中编办财社[2003]83号文件的规定,救助管理站的救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安排调整救助管理站的经费预算,包括救助站的改造经费、救助机构经费、专项救助经费。各级政府要确保救助站建设和日常救助经费的支出,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提高救助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及各救助管理站要尽职尽责,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同时,根据《救助管理办法》中关于各部门职责的规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民政、公安、城管、财政、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特别是城市社区、农村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栏、宣传栏的作用,全面、正确地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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