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9-01 作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本辖区民政、公安、卫生、城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流入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督促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站严格履行职责,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障救助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场所等,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 三、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各级公安、卫生、财政、城管、交通、公路客运站、铁路等各部门(单位)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不得互相推诿,影响救助。 四、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要本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功能,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做好受助人员的返乡护送及安置工作。 五、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各区、县(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公安和城管部门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各区、县(市)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 六、各区要以街道、社区为依托,在车站、码头、交通要道、风景名胜区等城市重点管理区域设立救助联络点。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道路由交警管理,街道、公共场所由巡警管理,城管配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公安机关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对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打击。 七、对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市及区、县(市)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救治定点医院,由120就近送定点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待病人病情稳定后,由医院负责通知所属地救助管理站及时认定病人的属类,确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予以救助。救治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八、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送往定点医院救治,救治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九、火车站、公路客运站要凭救助管理站的相关凭证,为流浪乞讨人员进站、乘车返家提供方便。 十、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各部门制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