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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2007-11-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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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社办发〔2007〕1号

 

 

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

创建活动的通知

 

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促进长沙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构建和谐长沙,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和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发〔2005〕25号)关于“每两年开展一次和谐示范社区评选活动”的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推动和谐社区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评比办法

1、创建活动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批市级和谐社区示范街道和市级和谐社区。各区县(市)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街道进行初审申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后,给予表彰奖励。

2、创建活动的责任单位为街道,考核计分以社区为单元。

3、街道辖区内80%以上的社区达到和谐社区标准的,方可评为示范街道。

三、工作要求

1、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建活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2、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区、县(市)要把创建活动与各地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充实创建活动形式,整合资源和力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动本地区社区建设全面发展,使创建活动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成为提高创建工作水平、推动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举措。

3、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示范社区建设坚持“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示范标准,我市根据上述标准,制定了《长沙市城市和谐社区考核计分细则》,并将严格按《细则》进行考核。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通知精神和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和规划,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对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表彰的单位要参加下一轮评选,使创建活动充满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附:长沙市和谐社区考核计分细则(随文另附)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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