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对象: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许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成立6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变更3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注销3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8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必要的住所(现场考察);是否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是否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2、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是否完成清算工作;是否缴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时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成立审查29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变更审查14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注销审查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成立审查28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变更审查13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注销审查1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
2、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43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