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许可对象:殡葬服务单位
许可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第225号令)第8条
2、《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施行)第15条、第17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必须是经批准的殡葬服务单位,根据省民政厅不再批建经营性公墓的指示精神和长沙市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长沙市暂不批建经营性公墓
许可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示文件;
3、新建或租赁场地证明;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
5、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6、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7、县级以上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责任人:
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8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事务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提出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提出暂缓或停止办理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开办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开办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准予许可登记的,由窗口受理人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通知申办人,不予许可登记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民政局监察室电话:0731-224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