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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运回原居住地审批

2008-07-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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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运回原居住地审批

许可对象:

许可依据:《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2002621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施行)10

许可条件:1、外来人员死亡遗体运回原居住地申请;

2、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办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885)

()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时限:即时

二、审查、决定

()岗位责任人:社会事务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受理工作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和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民政局监察室电话:0731-2242816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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