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运回原居住地审批
许可对象:
许可依据:《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施行)第10条
许可条件:1、外来人员死亡遗体运回原居住地申请;
2、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办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885)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事务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受理工作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和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民政局监察室电话:0731-224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