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1 、办事条件 :(l)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 收养人应当年满 30 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旦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4)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和年龄相差 40 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可不受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和无子女的限制。
2 、申报材料 :(1) 收养申请书 ( 协议书 );(2) 户口簿、护照 ( 通行证 ) 、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3) 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无犯罪 记录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相片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各 2 张 ;(5)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提交公证机构证明 ;(6) 弃婴需有公安部门捡拾报案的证明并登报公告 60 日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
3 、办事程序 : 收养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填写《收养登记审批表》,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到场询问笔录, 由处室审查核实, 报主管领导审批后, 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 、办事时限 :7 天 ( 材料齐全 )
5 、收费标准 : 收养申请手续费 20 元, 收养证工本费 10 元,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 元 , 共计 250 元 / 件。
6 、办事结果 : 审查合格 , 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7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民综发 [1992]20 号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 价费 字 349 号《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