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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程序和管理服务事项

2008-08-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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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2、《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
    3、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湘民福发〔1995〕04号)。

    二、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城乡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二)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
    (三)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四)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80%以上(含80%);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八)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有完整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申办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
    (六)湖南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

    四、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程序
    1、申办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的资料;
    2、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并在《湖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地(州、市)民政局复审;
    3、由地(州、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提交申办报告和《湖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一式十份)
    4、经省民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由省民政厅发给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五、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1、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主税务局、对所属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2、企业是否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3、企业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是否达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5、企业生产和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6、企业残疾职工是否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是否达到80%以上(含80%)。
    7、企业是否具备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8、民政部门每年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所属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签署合格意见。
    9、对年检有问题的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
    10、对年检确实未能达到合格的企业,由民政部门注销收回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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