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一、批准烈士初审(审核)
审批条件:
英勇献身,有重大影响,足为后人楷模的公民
审批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和1989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死者所在单位或家属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2、2名以上知情群众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
3、刑事案件须有公安部门审讯罪犯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书、终审判决书;
4、工伤事故须有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5、牺牲时间较长的须有历史档案材料;
6、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 由原工作单位或家属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向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区、县(市)民政部门写出调查报告及研究意见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并行文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时限:1年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