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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烈士初审(审核)

2008-09-0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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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一、批准烈士初审(审核)

审批条件:

英勇献身,有重大影响,足为后人楷模的公民

审批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和1989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死者所在单位或家属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2、2名以上知情群众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

3、刑事案件须有公安部门审讯罪犯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书、终审判决书;

4、工伤事故须有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5、牺牲时间较长的须有历史档案材料;

6、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 由原工作单位或家属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向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区、县(市)民政部门写出调查报告及研究意见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并行文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时限:1年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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