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理对象:因保管不当造成证件遗失损坏的残疾军人。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残疾军人证因保管不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查确实不能使用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随交照片一张)、单位报告,以及损坏的证件一并报济宁市民政局审查,经济宁市民政局批准,报省民政厅换发新证。
2、残疾军人证遗失的,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市民政局,证件丢失六个月之内确实找不到的,登报声明丢失。须本人书面申请(随交照片一张)、单位证明,市民政局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一并报济宁市民政局,经济宁市民政局批准,报省民政厅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