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4—5章。
许可条件: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条件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本100万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种子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2名加工人员;1—2名贮藏保管人员;
3、有相应的营业场所,成套的种子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三、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
l、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有相应的营业场所和种子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及分别有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各一名。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和湘价费[2000)323号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7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长沙市农业局行政审批情况表》;
3、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同意审查意见的,在申请表内签署审定意见,制作许可证或上报省农业厅;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书面提出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过审核的,通知申请人领许可证或已上报省农业厅;
2、申请人按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3、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农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5655
附: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检验室、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二、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材料目录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贮藏保管、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种子检验室、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
5、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