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从国外引种的植物检疫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条;
2、《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国务院修改发布)第3条。
许可条件:没有植物检疫对象。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书;审批单;相关的材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湘价费字(2002)323号文件收取检疫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1-41407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植保植检站专职检疫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
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到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材料;
2、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审批意见,上报省植保植检站;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22)岗位职责与权限:
1、通过审批的,通知申请人已上报省植保植检站;
2、未通过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农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