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农药广告审查
许可对象:农药生产者、经销者、广告经营者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17、35条;《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修订)第34条。
许可条件:广告的农药必须是有效的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农药广告审查表;
2、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农药生产证或准产证;
4、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鉴。
5、广告内容、广告词、广告图像(带)、宣传通知;
6、农药样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7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农药管理站、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长沙市农业局行政审批情况表》;
3、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同意审查意见的,在申请表内签署审定意见,上报省农业厅;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书面提出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过审核,通知申请人已上报省农业厅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农业局监察室电话:073l一866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