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8条、第
16条、第18条
许可条件: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表,采集、出售、收购的具体材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7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农业环境监测管理站,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长沙市农业局行政审批情况表》;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审查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上报省农业厅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书面理由,退回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l、对通过审核的,通知申请人已上报省农业厅;
2、对未通过审核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农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