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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2007-10-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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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许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513国务院令第98)7811

许可条件:1、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无检疫对象;

       2、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产地检疫证书或原有检疫证书;

2、申请表。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植物检疫条例》第21条和湘价费C2002)323号文件规定缴纳检疫费

许可期限:调运检疫15个工作日,产地检疫是该作物收获后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785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岗位责任人:市植保植检工作站专职检疫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产地检疫要在实施检疫作物生长季节内进行实地检疫,无检疫对象发生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否则,书面说明理由不予发证,退回申请材料到窗口;

    2、调运检疫要对调运植物实施检疫或依据其原有检疫证书证明其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明,否则,书面说明理由不予发证,退回申请材料到窗口;

    ()时限:产地检疫是检疫作物收获后4个工作日,调运检疫是12个工作日。

三、告知

()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检疫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领证

2、申请人按标准缴纳检疫费;

3、检疫不合格,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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