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许可对象:联合收割机所有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由县、市、区农机部门提供)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国务院第142号令)。
许可条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体检合格;
2、培训、考试合格。
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号牌的条件
1、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购机凭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拖拉机驾驶证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照片;
4、体检合格证明;
5、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1、申请表;
2、购机凭证;
3、交验联合收割机。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和湘价费(2002)323号文件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安全监理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7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及有关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符合条件的,在申请(登记)表内签署意见;
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同意颁发牌证的,在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交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制作牌证;
3、不同意颁发牌证的,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同意颁发牌证的,通知申请人领取牌证;
2、不同意颁发牌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按照标准缴纳费用。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农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