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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2007-10-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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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许可对象:联合收割机所有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由县、市、区农机部门提供)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71国务院第142号令)

许可条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体检合格;

2、培训、考试合格。

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号牌的条件

1、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购机凭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拖拉机驾驶证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照片;

4、体检合格证明;

5、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1、申请表;

2、购机凭证;

3、交验联合收割机。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和湘价费(2002)323号文件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安全监理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785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及有关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符合条件的,在申请(登记)表内签署意见;

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同意颁发牌证的,在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交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制作牌证;

3、不同意颁发牌证的,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书面说明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1、同意颁发牌证的,通知申请人领取牌证;

2、不同意颁发牌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按照标准缴纳费用。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农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5655

收割机登记_TABLE.pdf
收割机驾驶证_TABL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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