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第28条、第35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第100号公告)第16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填报《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提交计委、国土、规划部门相关建设、用地批文。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报《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2、新建项目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
3、新建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4、新建项目规划总图。
许可费用: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第100号公告)第十六条和湘价费〔2005〕85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需上报省人防办审批的延期7个工作日,需上报国家人防办审批的延期1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所在区人防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现场踏勘;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现场踏勘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所在区人防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现场查验拆除报废工程情况是否属实,拆除报废方案是否可行。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填写《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交市人防办窗口。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含现场测量、论证)。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办工程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签署审核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含现场复核)。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上签署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备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