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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2008-07-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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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78号主席令)28条、第35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929100号公告)16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填报《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提交计委、国土、规划部门相关建设、用地批文。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报《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2、新建项目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

3、新建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4、新建项目规划总图。

许可费用: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929100号公告)第十六条和湘价费〔200585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需上报省人防办审批的延期7个工作日,需上报国家人防办审批的延期1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岗位责任人:工程所在区人防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现场踏勘;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B、现场踏勘

()岗位责任人:工程所在区人防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现场查验拆除报废工程情况是否属实,拆除报废方案是否可行。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填写《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交市人防办窗口。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含现场测量、论证)

C、复审

()岗位责任人:市办工程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签署审核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含现场复核)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上签署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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