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需要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单位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第100号公告)第7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请人具有人防工程开发建设资质。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立项审批为7个工作日;
2、设计审查为7个工作日;
3、竣工验收认可(不含质量跟踪监督)为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拟制好行政批复,报领导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交窗口出件;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备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
附件:
1、立项审批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设计审批
(1)立项批复(复印件);
(2)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省或市建委批复(复印件);
(3)市规划局并联审批意见单;
(4)交验由省人防办指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结文件;
(5)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
(6)图纸资料三套(其中两套装订成册):图纸目录(各专业报送图纸汇总)、各专业人防设计说明及计算书、总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地面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剖到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底板、顶板、梁柱、外墙、人防防护门门框墙及临空墙模板配筋图;防空地下室通风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排水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电气平面图、系统图;平战转换人防封堵图;临战支撑柱及其预埋件大样图。
2、工程竣工验收认可
(1)填写《长沙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一份;
(2)长沙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证明;
(3)防空地下室竣工图一套;
(4)电子文档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