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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2008-07-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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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需要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单位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78号主席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929100号公告)7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请人具有人防工程开发建设资质。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立项审批为7个工作日;

2、设计审查为7个工作日;

3、竣工验收认可(不含质量跟踪监督)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工程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拟制好行政批复,报领导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交窗口出件;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

附件:

1、立项审批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设计审批

(1)立项批复(复印件)

(2)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省或市建委批复(复印件)

(3)市规划局并联审批意见单;

(4)交验由省人防办指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结文件;

(5)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

(6)图纸资料三套(其中两套装订成册):图纸目录(各专业报送图纸汇总)、各专业人防设计说明及计算书、总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地面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剖到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底板、顶板、梁柱、外墙、人防防护门门框墙及临空墙模板配筋图;防空地下室通风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排水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电气平面图、系统图;平战转换人防封堵图;临战支撑柱及其预埋件大样图。

2、工程竣工验收认可

(1)填写《长沙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一份;

(2)长沙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证明;

(3)防空地下室竣工图一套;

(4)电子文档一套。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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