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地下交通、地下综合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娱乐设施以及普通地下室等)的法人和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第14条、第19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第100号公告)第5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组织;
2、向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申请;
3、具有开发建设资质。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申请报告;
2、开发利用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发建设资质证书复印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拟制好行政批复,报领导复审。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签署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C、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全面审核申办资料,签署审核处理意见。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备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