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许可对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内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416193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局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人才中介服务经营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内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将许可结果在政务公开网站公示;
3、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人事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