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长沙概况 | 领导之窗 | 政府机构 | 政务公开 | 社会事业 | 统计数据 | 计划规划 | 法规公文 | 人事工作
您的位置: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政府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司法局服务指南


申报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初审及年审注册初审(审核)

2007-10-17    作者: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审批项目名称申报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初审及年审注册初审(审核)

审批项目编号:CSXSBSF006-2003

(长沙行审B类司法006号——2003)

审批项目依据

1、申报律师执业证书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实施)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第46号令)

(3)《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1996年12月30日第49号令)

2、申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实施)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6年10月25日第41号令)

(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1996年10月25日第42号令)

(4)《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第45号令)

(5)《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5年2月20日第36号令)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审注册初审:

(1)《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6年10月25日第41号令)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第46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

1、申报律师执业证书初审: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2、申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初审: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审注册初审: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2001]111号《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年检费、律师注册费标准的通知》

1、申报律师执业证书初审: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2、申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初审:执业律师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审注册初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审核总时限:

5个工作日(指从受理到上报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审注册受理时间以省司法厅统一公布的注册时间为准)

   1申报律师执业证书初审

一、受理

(一)条件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免冠二寸照片;

(4) 实习证及实习鉴定材料;

(5)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的证明;

(6) 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7) 辞职、离退休或无工作单位证明。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则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从事兼职律师职业的证明。

(二)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1号市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需补充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 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且实习鉴定合格;

(4) 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

(5) 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律师管理规定;

(6) 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在申办时必须系无业或辞去了公职并将人事档案存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离退休人员必须是按国家政策办理了正式离退休手续;

(7)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必须是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且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二)标准:移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公律处审核人  电话号码:4447822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办证的审核意见;

(2)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办证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工作人员。

(五)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标准:移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律处负责人  电话号码:444782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 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 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予办证的工作人员;

(4) 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审核环节。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 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 有关证照或批文已办妥;

(3)公律处已将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4)公律处及时到省司法厅办理了相关手续,为当事人领回了律师执业证;

(5) 应保留归档的资料已保留。

(二)标准:准确、及时、热情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权限: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核结果;

(2) 对审批部门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

(五)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

()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4420740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视情节对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而不予受理、审核的;

(2)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受理、审核而予以受理、审核的;

(3) 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标准的;

(4) 对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不说明理由,对需补交的材料,不一次性说明的;

(5)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6) 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及时将资料退回申请人的。

(7) 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8) 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

 

2申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初审

一、受理

(一)条件:

(1)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2) 申请书;

(3) 律师事务所章程;

(4)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订立的书面合伙协议;

(5) 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的鉴定;

(6) 发起人辞去原职或离退休的证明、文件;

(7) 资金证明;

(8)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9) 检索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二)标准: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1号市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与权限:

(1) 在查验发起人申请书及个人资质证明材料后,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检索名称意见,由申办人到省司法厅检索律师事务所名称;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材料并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

(2) 在名称核准后,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

(3)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4)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需补充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 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 有通过检索核准的名称和住所;

(3) 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4) 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5) 有三名以上发起人,且发起人必须是专职律师,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品行良好;

(6)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发起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公律处负责人   电话号码:4447822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办证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

(2)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办证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工作人员。

(五)时限:2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移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局长。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 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 按审核标准对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办证的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予办证的工作人员;

(4) 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1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 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交材料;

(2) 有关证照或批文已办妥;

(3) 公律处已将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4) 公律处及时到省司法厅办理了相关手续,为申办人领回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 应保留归档的资料已保留。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

(2) 对审批部门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

(五)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

()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4420740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视情节对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而不予受理、审核的;

(2)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受理、审核而予以受理审核的;

(3) 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标准的;

(4) 对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不说明理由,对需补交的材料,不一次性说明的;

(5)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6) 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及时将资料退回申请人的。

(7) 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8) 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审注册初审

一、受理

(一)条件:

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3) 经审计机构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4) 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5) 《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律师花名册》、《律师事务所公告表》。

2、律师年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年度工作总结;

(2) 业务培训合格证明;

(3)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4) 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5) 《律师注册登记表》。

(二)标准:提交的年检注册资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1号市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与权限

(1) 按受理标准查验年检注册资料;

(2)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需补充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初审:

(1) 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良好;

(3) 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

(4) 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律师年审注册初审:

(1) 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 完成年度40小时业务培训;

(3)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良好;

(4) 履行了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标准:移交的年检注册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公律处审核人  电话号码:4447822

(四)岗位职责权限:

(1)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年检注册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

(2)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暂缓年检注册或不予年检注册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工作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移交的年检注册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公律处负责人   电话号码:4447822

(四)岗位责任及权限:

(1) 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 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年检注册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予办证的工作人员;

(4) 不符合标准的,签署暂缓年检注册或不予年检注册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 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 有关证照或批文已办妥;

(3) 公律处将年检注册材料上办省司法;

(4) 公律处及时到省司法厅办理了相关手续,领回了执业证书及年检注册资料;

(5) 应保留归档的资料已复印保留;

(6) 按收费文件标准应收取的税费已经缴纳。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办理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

(2) 对审批部门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五、监督

()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4420740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视情节对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而不予受理、审核的;

(2)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受理、审核而予以受理审核的;

(3) 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标准的;

(4) 对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不说明理由,对需补交的材料,不一次性说明的;

(5)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6) 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及时将资料退回申请人的。

(7) 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8) 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宇软件    备案序号:湘ICP备0700000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