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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07年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标准

2008-09-01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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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07年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标准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得分

20分)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好,不无故缺席政治学习;(3分)2、态度热情、服务周到,无服务态度方面的投诉或经查实投诉不成立;(4分)3、没有违反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诚信执业;(6分)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办关系证、人情证;(3分)5、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协作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4分)

 

30分)

1、具有履行办证职责需要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10分)2、没有因业务不熟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公证质量的瑕疵和错误;(10分)3、学历达到规定和要求(45岁以下的公证员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上的公证员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以上学历);(5分)4、有较强拓展公证业务的能力。(5分)

 

20分)

1、勤勉敬业,恪尽职守;(5分)2、在规定的办证期限内出具公证文书;(5分)3、每年参加市局、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5分)4、遵守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5分)

 

30分)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6分)2、办证质量较好,合格率达100%;(10分)3、无公证员自身过错导致上访、投诉、诉讼、媒体曝光和对外赔偿等事件的发生;(6分)4、善于思考和总结,每年至少撰写1篇公证案例或调研文章;(3分)5、服务中心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成效。(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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