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办发[200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依法治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
近年来,我市各级中小学校通过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指导、参与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的建立,对于增强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3]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推动“平安长沙”的早日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委[2003]25号文件要求,对照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对现有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进行任职情况审核,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充实,未配备的学校要尽快配备,2007年上学年所有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必须全部配齐。
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要指导、配合中小学校制定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除教学计划外,每学期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至少到校上两次法制教育辅导课。
法制教育辅导课的基本内容:可以中小学政治思想课本、《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为基础,宪法、教育法、刑法、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对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教育部门要配合综治委等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培训并实行考试制度,促使广大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保证法制课质量。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培训。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选聘、管理、考核、表彰工作。督促学校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完成法制教育计划,每学年要听取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述职报告,在定期了解工作情况及其所在学校的反映基础上做好日常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司法行政、教育部门要帮助、指导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育典型,交流推广经验,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学校每年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作一次工作鉴定,并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工作档案。工作称职要予以表扬,并给予精神的、物质的奖励。
长沙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