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达标活动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将于今、明两年内全面开展达标活动,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在2008年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全部达标。
司法鉴定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标准是:
(一)办公场所标准化。司法鉴定机构办公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至少要有“三室”,即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
(二)仪器设备标准化。各类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配齐鉴定仪器设备。
(三)管理制度标准化。司法鉴定机构要普遍建立《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司法鉴定程序操作规范》及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各项制度要按规定上墙公示,接受当事人监督。
(四)档案管理标准化。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管理司法鉴定档案,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规范,做到一鉴一卷,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大经费投入,配齐仪器设备,完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力争在2008年底以前全部达标。对达标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汇报。
长沙市司法政策法规处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