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司办发〔2008〕2号
长沙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协调指挥中心、市公证处:
根据省厅和省、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省、市、县三级行政机构要在今年一季度对已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1、我局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现有的市级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市局或有关单位与其它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市局单独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2、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由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或为主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3、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文件复印件并编制目录,对与上位法有冲突的规定要提出修改意见,对已过时的规定要提出废止处理意见。
4、对今年要制定或修订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计划,并注明完成时间。
5、各部门、各单位要在3月10日前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及资料提交市局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厅和市政府法制办。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注:处理意见分继续有效、废止、修改三种,已过时的或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有冲突的要废止,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文要修改。
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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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或初拟名称 |
拟发文
单位 |
处理
类别 |
承办单位或部门 |
完成
时间 |
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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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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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处理类别分制定或修改两类。修改意见指对现有规范性文件条文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较多的可另附。
2、完成时间填写到月份,新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指年度计划,应在2008年内完成。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2008年完成修改工作并重新发布。
主题词:司法 规范性文件 清理 通知
长沙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0日印
共印20份